当前,随着气温回升,农事活动急剧增加,又逢清明节即将来临,祭祀用火、进山入林人员明显增多,大风天气增多,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。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保护林草资源,维护生态安全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在全县林区、牧区、林缘区实施禁火,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,提高公民防灭火意识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、牧区、以森林为背景的旅游景点、公园和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,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,严控林区牧区野外用火。
二、在禁火期间,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禁止以下行为:
(一)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;
(二)严禁在农事活动中焚烧地头、地埂、杂草、秸秆、废旧地膜及烧荒等;
(三)严禁在野外林草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、烧香、烧纸、煨桑、燃放烟花爆竹等;
(四)严禁在林草区吸烟、点火、生火取暖、野炊及举办篝火活动等;
(五)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、牧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、狩猎、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;
(六)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活动。
三、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,依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八条、第五十条之规定,《草原防火条例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。构成放火罪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;犯过失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四、县属国有林场、管护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,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,生态护林员加强APP上线巡护,履行职责。对重点部位、重点人群盯死看牢,关键时段管控到位,切实做到封住山、看住人、管住火。对玩忽职守、擅离岗位人员,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、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临潭县自然资源局
临潭县森林警察大队
2025年3月31日